笔神阁 www.bishen8.cc,最快更新重生之田美系统最新章节!
且然然夹的多好啊!他也一定夹的起来的!
温世琰:“…………”小叔叔,你别当我不存在啊!你就理理我呗!
宝宝心里苦,但宝宝不说,还要保持得体的微笑。笔下乐 m.bixiale.com唉!宝宝这心里太苦了!
刘助理:“……”老板,别说话!甩袖子直接干!
保镖阿强:“……”支持楼上的说法,别说话!甩袖子直接干啊老板!!!
林爷爷呵呵笑了一声:“……”每一次吃饭都很热闹啊!
林子然又塞了口豆腐后,将桌上的小勺子直接塞进温世琰的小手里,没错!就得直接干!看!这不就解决了嘛!多简单粗暴啊!在心里默默地给自己点个赞后,林子然笑着说:“小叔叔,用勺子舀着吃!”先别使筷子了!以后慢慢学吧!
不过她是不会承认把豆腐作为下筷的第一道菜,纯属她刚才产生的小小恶趣味的!嘻嘻~~~
在空间里忙完了的系统蹦跶出来了,它啧啧道:“欺负小孩子的怪阿姨啊!啧啧……”
林子然:“……”怎么哪哪都有你啊!
每次在跟小叔叔愉快的玩耍时,搞事的系统就蹦跶出来了!怎么办?在线等有那么一丢丢急的!
没得到林子然回应的系统啧啧的更大声了:“真是世风日下,朗朗乾坤啊!……这怪阿姨就是怪阿姨啊!啧啧……”啧完后还赠送了给林子然一个大大的白眼。
林子然:“……”真是厉害了我的统,连‘世风日下,朗朗乾坤’都会用了,只是…用在这合适吗?!!
好吧!我承认欺负小孩子是不对的!以后就不做了!
所以…你能不能做个安静如鸡的美系统?
系统继续啧啧道:“啧啧……真心疼我家小骑士,怎么会遇到我家宿主这怪阿姨呢!唉~也好心疼自己,怎么会落户在这样的宿主身上呢!啧啧……”
林子然:“……好吧,我真的错了!系统大大,我要继续吃饭了,你能下线一会儿不?”赶紧滚!!!越远越好!!!
系统:“啧啧……宿主,本系统跟你说啊,你是要成为万人迷的女人,怎么可以……”噼里啪啦的乱说一通,完全不顾说的是否与此事有关。
林子然:“……”我感觉自己药丸鸟!脑袋好晕好烦好疼……感觉要炸了!!!
对说教的自己特别满意的系统清了清嗓子,忒正经的说道:“那这一次思想道德修养课就先上到这,下次再继续哈!(^_^)/~~拜拜!亲爱的宿主~~”唉,太遗憾了,它其实还有很多话想跟宿主说的,只是它现在得去给‘门’冲能量了!只能下次再来了。
唉~真是太遗憾了鸟~~~
林子然深松一口气,终于走了!
接下来一餐饭就这样“平平静静”的过去了。
饭后。
贤惠的保镖阿强又出现了,特别自觉的收拾起了碗筷,而刘助理则是在冰箱里拿了几种水果,准备去厨房弄个果盘出来,饭后水果嘛!!!
至于温辰则是亲自下厨炒了个花生米,在客厅里跟林爷爷喝着小酒顺便唠嗑唠嗑。那小酒是林子然提供的,空间出产的!
林子然送完酒后,顺手就捻了颗花生米扔嘴里,嚼了嚼,嗯……酥酥脆脆,挺好吃的!咽下肚后,看了一眼跟着身后的温世琰,她又捻了颗塞温世琰的小嘴巴里,有好东西就该分享嘛!
塞完后,林子然看了眼温辰和林爷爷,在桌上拿了两个苹果后,拉着温世琰的小手就走了,他们这两个小屁孩就不在这里打扰了!
洗干净后,林子然将一个较小的苹果塞给温世琰,然后自己大口大口的吃了起来。
等她吃了两口后才想起,整个的苹果小叔叔咬的动吗?!!
而此时的温世琰早就拿起了苹果,塞嘴里慢慢的啃了起来,啃破了皮后就拿牙齿一点一点的磨、一点一点的啃。
看着温世琰特别认真可爱的啃苹果后,林子然一边痴汉的欣赏着小叔叔小松鼠式吃法一边偷偷地松了口气。
不过她这口气松的有点早了……
只见温世琰啃着啃着,顿住了不啃了!然后嘴一张一吐,一颗小乳牙被吐出来了!
我的天!这是要开启换牙了的节奏啊!!!
林子然声喊道:“爷爷!爷爷!辰哥!小叔叔他牙齿掉了!牙掉了!你们出来一下啦!”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本文由、独家发表,支持正版哦!么么哒~~以下为防盗章节。
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
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。
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摄影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第四节权利的限制
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二)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
(三)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四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
(五)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
(六)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
(七)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
(八)图书馆、档案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;